2011年10月9日 星期日

前言:國共內戰台籍國軍補償金議論

國共內戰台籍國軍補償金議論
曾學佑
前言:
  1997416,國防部正式公佈《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宣布早期返台台籍人員一律20萬元撫慰金,滯留中國者最高80萬元。法案公佈後,台籍老兵協會表達強烈不滿,但多次抗議陳情皆無效。1999年自擬「台籍老兵補償條例」,要求最高600萬元新台幣之補償金。但始終沒有通過立法,台灣老兵最後依舊只能得到《撫慰金發給辦法》中的金額。
  台籍老兵協會認為金額不合理,將台灣老兵們當作軍奴看待,是種侮辱;國防部則認為已公平、妥善照顧台灣老兵。對於雙方看法落差甚大,讓這段撫卹金(補償金)風波模糊不清。此節即是透過各種官方公佈之軍人的撫卹辦法,探討比較台灣老兵應有的待遇,進而檢視台灣老兵是否有受到不平等待遇。
  第一小段,先回歸歷史。回到1945年到1949年國共內戰的時間點,觀察當時由國民政府公佈所有有關軍人權益的法律條文;第二小段則以近期有關軍人的撫卹法規為探究對象。法律原則雖不朔往,且時有修改,但當事人可從發生事件那刻起,到國家執行當事人有關法案之間,選擇最有利於自身的法律執行。意即台灣老兵自194510月當兵後,一直到1997年另公佈新法案這期間,台灣老兵可選擇對自身權益最高的相關法案執行。
  而第一小段內戰時期的軍人的優待制度,即有回到歷史現場,與第二小段現今法律相呼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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