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9日 星期日

摘要 「國籍」之囚:台籍戰俘監視員的離散經驗

「國籍」之囚:台籍戰俘監視員的離散經驗
劉慧真(國立東華大學族群關係與文化研究所博士生)
摘要
本文旨在探討「國籍」nationality與「離散」Diaspora)的關連性。在台灣特殊的近代史發展脈絡中,多次遭遇國籍轉換問題,連帶地台灣人的認同樣貌也更形混雜。1945年,台灣脫離殖民地處境時,有某個特定世代、性別、階級、職業的人群,因劇烈的時代變遷與國籍轉換而成為離散族群。他們是年約二十歲的男性,應日本軍方招募成為「軍屬」,擔任職務為派駐於太平洋戰區各地的「戰俘監視員」。終戰時,他們被盟軍視為「戰犯」,在人權未被充分尊重的情形下,多半被判處十年以上、甚至被絞首的重刑。這些台籍戰俘監視員被長期監禁在戰犯集中營,過著強制勞動的苦役生活,無法返鄉,甚至客死異地;而歷劫倖存者,因缺乏學歷並且與社會隔絕過久,餘生幾乎都飽嘗顛沛流離之苦。他們依違於日本、中國(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等新、舊祖國之間的「國籍」夾縫,隨著戰後的國共內戰、冷戰體制、威權政體…等等局勢發展,他們的相關權益遭受剝奪,處境極為艱難,同時產生了認同上的混亂與歧異。
本文試圖呈現這群始終處於「局外處境」,被視為「他者」的「戰爭期世代」的離散經驗,為長期遭受漠視的近代戰爭史研究,稍稍填補「歷史的遺漏」。 

關鍵字
離散   國籍  台籍戰俘監視員   戰犯    戰爭責任

前言:一視同仁----台灣人老兵運動

一視同仁----台灣人老兵運動


彭琳淞


一、前言

二次大戰結束前後,不少台灣子弟因國家機器動員而走上戰場,短短幾年內,他們穿上代表不同國家或政治勢力的軍服為其效忠,從「日軍」到「國軍(國民政府軍)」再到「解放軍(共產黨解放軍)」。
身著日本軍服,因為當時台灣歸屬日本,台灣人為日本國民,被動員為日本國效命;換上國軍軍服,因為戰後國民政府以盟軍軍事占領之名行接管之實,以欺騙威嚇之手段召募台灣子弟,或將台灣人日軍現地留用(如於海南島),投入國共內戰;改披解放軍服,因為在國共內戰失利被俘,反而被押著反過來要「解放台灣」。台灣子弟這種因政權所處位置不同而出現的角色轉換,既快速又無奈;有人同時經歷了上述三種身分,有人經歷了二種,也有人只經歷一種。戰後台灣,在白色恐怖政治氛圍中,加上仇日及反攻復國的統治意識型態,台灣人的這段經歷也成為被遺忘或刻意被掩蓋的一段史實。
    然而,戰爭結束三、四十年後,當年這些被動員去效忠統治者的台灣子弟或其遺族,毅然重現街頭戰場,這次他們站出來要為自身權益而戰。
    本文即在探索這波「老兵運動」,包括了「台灣人日軍老兵運動」及「台灣人國軍老兵運動」;前者起於1975年所展開台灣人日軍對日本政府的索償運動,後者則伴隨1987年開放至大陸探親(包括老榮民返鄉)而發展出來向中華民國政府爭取權益的運動(包括滯留中國之台灣人國軍返鄉、安養照顧等)。
    在此,本文須先就部分用詞的使用做如下說明。
首先,本文使用「老兵運動」一詞,目的在彰顯當年被動員的台灣子弟於邁入老年後所展開的集體行動,同時要來對比一般所認識的榮民老兵運動或榮民返鄉運動等。其次,本文在標示不同軍人身分時,使用「台灣人」一詞,有別於一般常用的「台籍」,乃因「台籍」同時有「省籍」與「國籍」的意涵,為免混淆,而以「台灣人」為統稱;事實上,在台灣常使用的「台籍日本兵」一詞,在日本則以「台灣人元日本兵」稱之,正與本文相同。此外,「軍」一詞,可用於國別或不同政治勢力之軍事部隊之稱,但與「兵」同時出現時,又會有部隊裡上下階級之別的意涵,為求一致並避免混淆,本文一律使用「日軍」、「國軍」與「解放軍」以示區別,而「國軍」在中華民國行憲之前單指國民政府軍,行憲之後則又指中華民國國軍,「解放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單指共產黨解放軍,成立之後則又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軍。簡言之,本文除基於引文及標示組織或團體外,一律採上述三用詞原則來以指涉所討論的對象。
回顧以往研究,「台灣人日軍」之質與量較多,「台灣人國軍」部分則甚少被研究。[1] 就本文所要討論的老兵運動,在「台灣人日軍老兵運動」部分,除口述史料外,主要研究有蔡慧玉的〈台灣民間對日索賠運動初探〉[2] 及林志剛的〈人權的演繹----原台灣人日本兵戰後求償事件記要及展望〉[3]。前者,一方面全面探討對日索賠(及索償)之國際發展脈絡與比較,以及台灣對日索賠(及索償)之法理探源,同時也將台灣人日軍的索償放在台灣民間對日債權(包括台灣人於日治時期之保險與郵政存金等債權)的範疇內討論;後者,則完整紀錄了台灣人日軍老兵對日法律訴訟及向國際人權委員會控訴的過程,完整的法理討論是其特色。然而,兩者研究分別完成於1996年及1994年,對之後的運動(如指日方對軍郵等債務處理)發展則未能有所著墨。
在「台灣人國軍老兵運動」部分,除口述史料外,主要是許昭榮的《台籍老兵的血淚恨》、《台籍老兵血淚史》等多本著作,[4] 「文武兼備」的許昭榮除積極帶領「台灣人國軍老兵運動」外,也為該運動留下許多重要文字紀錄。在前述著作中,許昭榮除對當年國民政府在台之召募、作戰(參與國共內戰)及戰後處境之基本面向已有初步研究,同時也記錄了老兵運動的發展歷程,尤其是他至中國各地奔走,為滯留中國的台灣人國軍老兵之生命故事留下珍貴資料。2005年之後,其所領導的台灣人國軍老兵運動之相關紀錄,則未再整理出版。[5]
    事實上,台灣人日軍老兵運動於2000年日方完成以120倍基數來處理軍郵等債務後,即未再見到相關運動訊息;而台灣人國軍老兵運動於2009年高雄「戰爭與和平紀念公園」正式啟用後,也已告平息。筆者認為,此刻有關這兩項運動的完整研究有其必要。
    其次,筆者認為,即令以「殖民地」來處理戰前台灣為日本統治之事實,但台灣人當時乃日本國民,日本政府對台灣人的軍事動員,不同於大東亞戰爭時日本於其佔領地內所進行的各項勞力動員;而且台灣人日軍以日本軍人身分為日本國效命,[6] 日本政府與台灣人日軍的關係,也不同於當時台灣一般民眾與日本郵局或機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所以,蔡慧玉將台灣人日軍戰後相關權益之爭取置於一個廣泛的「民間對日索賠」架構之下,雖為一種研究視角,卻模糊了台灣人日軍的獨特歷史意義,以及對日老兵運動特殊性,相反地,宜將之抽離、獨立為一個研究主題。
    此外,筆者也認為,台灣人日軍、台灣人國軍及台灣人解放軍這三種角色於短時間內的快速轉換,乃二戰前後台灣人於不同政權與統治勢力下處境的重要史實,研究上除個別深入研究之外,更應同時顧及三者,始能掌握前述的獨特歷史意涵並做比較分析。
    「台灣人日軍老兵運動」及「台灣人國軍老兵運動」雖各有其發展脈絡,但誠如上述的說明,兩者彰顯了相似的運動意涵,本文即將試圖同時重建這兩項老兵運動發展的艱辛歷程與理解脈絡,並將討論焦點放在老兵運動的「訴求」及「國家/軍人關係」兩議題上,前者要掌握「他們要的是什麼?」而後者要討論「今日的國家如何對待昔日的軍人?」


[1]  有關「台灣人解放軍」之研究,台灣國內除新聞報導外,未有相關學術研究,至於在中國的相關研究,筆者未來將另文探討。
[2]  蔡慧玉,〈台灣民間對日索賠運動初探〉,《臺灣史研究》31)(1996/6):173-228
[3]  林志剛,〈人權的演繹(上)----原台灣人日本兵戰後求償事件記要及展望〉,《律師通訊》17219931月號):34-42;〈人權的演繹(下)----原台灣人日本兵戰後求償事件記要及展望〉,《律師通訊》17319932月號):25-37
[4]  許昭榮,《台籍老兵的血淚恨》(台北:前衛,1995)、《台籍老兵血淚史》(個人出版,2004)、《動盪時代的無奈:臺籍老兵血淚故事》(南投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5)。
[5]  目前相關資訊存放於真理大學台灣文學資料館。
[6]  在此軍人乃廣義意函,包括軍人、軍屬(及軍伕)。

摘要:日本殖民統治末期戰爭意像之塑造與殖民位階差異(1937~1945)

日本殖民統治末期戰爭意像之塑造與殖民位階差異(1937~1945)

李東諺

 
本文欲探討日本殖民統治末期(1931~1945),臺灣總督府在協力日本對外擴張戰爭時,於臺灣進行的戰爭動員體制過程中,戰爭意像(image)的塑造過程與殖民統治的位階差異間的連結。「總體戰」戰爭形式出現後,意味著戰爭規模的擴大及影響的無遠弗屆,此一轉變,各國政府必須更為有效的動員及組織國家力量來投入戰爭,包含殖民地動員在內;而國家在遂行戰爭動員的過程中,必然牽涉內部統治結構與制度的轉變,如戰時總動員體制的建立,此一轉變施行在本國相對較為順遂,但在殖民母國之於殖民地的脈絡下,就顯得較為複雜。 
殖民統治時期存在著差別待遇與民族認同等問題,而在戰爭進行期間,動員臺灣人參戰伴隨而來的影響層面,諸如身分認同、階級流動等問題,另一方面臺灣人因加入殖民母國的戰爭行列,造成權利義務某種程度的變動,更加凸顯殖民地在戰爭問題中的錯綜複雜;再者,伴隨戰爭而加速的近代化建設,也間接使台灣人因參與現代戰爭而習得部分知識技能,或因權利義務的賦予與擔負,產生身分位階的流動現象。但對殖民者而言,殖民現代性在戰爭動員期間,卻一直是矛盾且反覆的流動存在,因為最大的課題即是:賦予殖民地人們什麼樣的戰爭?也就是戰爭的意像,而總督府在戰爭宣傳與戰爭意像的形塑時,透過各軍事動員組織團體如:軍夫、軍屬、志願兵到徵兵制度時,傳達塑造的戰爭意像與被殖民者所認知的戰爭之間,是否存在差異現象,對這群最直接接觸戰爭的殖民地人民來說,戰爭意味著什麼?此問題牽涉被殖民者對戰爭本身的接受與認知程度,與殖民者的初衷之間的矛盾互動。

關鍵詞:總體戰爭、動員、戰時體制、戰爭意象、位階差異

前言:二次大戰前日軍在台航空兵力佈防之初探

二次大戰前日軍在台航空兵力佈防之初探(1927-1945
曾令毅
壹、前言
19279月台灣第一個正式的航空機構「警察航空班」廢班閉鎖後,即因「國防因素」之考量,將原本駐紮於九州福岡太刀洗的陸軍飛行第八聯隊移防至屏東,並擔負起帝國南方門戶的空防任務,故探討所謂的「國防因素」為何,以及為何在此時將陸軍航空部隊駐防於台灣,即成為本文首先要解決的問題。而此飛行聯隊除了是第一個駐防台灣的航空部隊外,其成立的過程及移防台灣的原因則與1920年代開始的「海軍軍縮」有著密不可分之關係,並且直接影響到1930年代以後台灣航空兵力的佈防和發展。因此,本文將由「軍縮」與駐台航空部隊之關係開始探討,並對軍方航空部隊歷年在台灣的諸多航空活動進行整理與分析,以釐清各軍種在不同時期於台灣所扮演的角色與性質。


摘要:福澤諭吉「台灣領有論」的地緣政治分析

福澤諭吉「台灣領有論」的地緣政治分析
 
近代日本,做為競逐東亞海域權力的參賽者,在明治維新前,島國的地理特性,使日本得以長期保持其政治的獨立,發展其獨特的文化與傳統。拜近代交通科技發達之賜,海洋交通漸次發展,使日本得已通過海上交通線,導入西洋文明,促成明治維新,進入現代國家之列。
19世紀的台灣琉球日本,三者在東亞海域連成弧形海上防衛線的島嶼,就在複雜的強權角力中,在國際政治舞台登場。日本垂涎台灣可以遠溯自戰國時期末葉,倭寇以武力侵佔基隆等地,做為襲擊中國大陸華南地區的根據地;近代以降則以福澤諭吉的「台灣領有論」為開端,立基於日本的地緣戰略思考,從琉球的邊疆防衛,漸次轉向領土擴張,而有1895年割取台灣的戰略實踐。
本文旨在運用歷史與文獻分析方法,通過地緣政治研究途徑,嘗試分析福澤諭吉「台灣領有論」的地緣戰略意涵,進而解明十九世紀日本的地緣政治密碼,以及處在東亞地緣政治變動核心的台灣,如何被納入當時日本規劃的國境安全所界定最適征服線範圍內的地緣因素。
地理雖是一國規劃對外戰略的重要因素,但卻不是地理決定論所指稱的恆定不變因素,每個國家會因回應不同時空背景,基於生存與安全需求,而做出戰略轉換。福澤諭吉「台灣領有論」雖只是以「防衛琉球」的領土安全戰略需要,以社論形式發表於『時事新報』的評論文章,總合分析其觀點,一方面脫胎於「脫亞入歐」的文明觀,另一方面也連結地緣政治的論理。
在最終分析上,日本所處的地理位置制約其對外行為,並依據地緣政治密碼規劃國家安全戰略。日清甲午戰爭前後時期的日本,在地方層次上,維護日本領土安全;在區域層次上,控制東亞海域,防堵清帝國與朝鮮結盟或形成足以威脅日本的力量;在全球層次上,實踐「脫亞入歐」論理,在西太平洋挑戰美國。福澤諭吉「防衛琉球,割取台灣」論理是實踐日本國家安全戰略的原型。

關鍵字:福澤諭吉、台灣領有、地緣戰略、地緣政治密碼

摘要:若櫻的戰爭足跡: 臺灣海軍特別志願兵之佈署與戰後復員(1944-1946)

若櫻的戰爭足跡:
臺灣海軍特別志願兵之佈署與戰後復員(1944-1946
 陳柏棕
摘要

日本海軍因戰況急轉直下戰力被大量消耗,面臨急速增員需求,開始計劃動員殖民地青年加入海軍。因此,於1943511,由日本通過閣議,宣佈在臺灣及朝鮮兩地同時實施「海軍特別志願兵制度」,並訂於該年81正式施行。總計日方在臺灣共徵募了六期的海軍志願兵,除第一期招募1,000名外,其餘二至六各期各為2,000名,共11,000名。
19446月底始,臺灣海軍志願兵陸續從高雄海兵團受訓完畢,準備進一步派入各海軍部隊,然其分派的時間點,正逢盟軍從太平洋展開激烈的反攻之際。當時,被投入各戰區的海軍志願兵肩負相異的作戰任務,並因所在地點的不同而有相異的處境,其中被派往日本的部份人員,更因「護國丸事故」產生重大死傷。其後,隨著1945815,日本宣佈無條件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戰正式結束,被分至各地區的臺灣海軍志願兵亦隨之展開戰後復員,所承受的命運也因分屬地區而有不同。本文試由口述資料與周邊史料,以拼湊臺灣海軍志願兵的派遣與復員輪廓。

摘要:太平洋戰爭下臺灣拓植株式會社在菲律賓之開發──以「五年棉花增產計畫」為例

太平洋戰爭下臺灣拓植株式會社在菲律賓之開發
──以「五年棉花增產計畫」為例
陳世芳


摘要
  目前關於日本統治菲律賓的軍政時期間(1942-1945)之相關論述,主要以日本學者的研究成果為主。但在日本的研究視角下,臺灣總督府對菲律賓軍政時期間所提供的種種協助及貢獻,常被視而不見,臺灣的重要性也幾乎被抹煞。為了定位太平洋戰爭下臺灣總督府所扮演的角色,本文以日治時期臺菲關係之拓展為背景,193611月成立之臺拓公司進駐菲律賓進行開發之事例為主軸,闡述臺灣總督府在歷來執行的「南支南洋政策」下所累積的「南方經驗」,如何在1936年日本帝國正式將「南進政策」定為國策後,擺脫自1925年刪減「南支南洋施設費」以來,在政策執行上的「沉滯期」,並以臺灣拓植株式會社為媒介,將臺灣方面的人力、物力、財力及「臺灣經驗」輸送至菲律賓,協助日本在菲律賓的軍政統治。

  本文期將視角向外擴張,以南洋的重要地域「菲律賓」為一實例,詳加討論作為日本「南進基地」的臺灣,如何實際發揮其在「南進」上效用,將臺灣拓植株式會社之運作作為有力之臂膀,使臺灣總督府的影響力深入日本南方軍政統治之中。本論文將分成三部分進行探討,首先,概略闡述日治時期臺菲關係之發展,並說明臺灣拓植株式會社之成立過程與目的。接著,討論臺拓如何透過子公司「比律賓產業株式會社」之運作,為日後進駐菲律賓進行實質開發預作準備。最後,以臺灣拓植株式會社在菲律賓負責的「五年棉花增產計畫」為例,分析臺拓社員如何貢獻熱帶農業栽培之相關經驗,而由臺灣輸出人力、物力、財力及「臺灣經驗」之作法,對日本統治菲律賓具有何等意義?另外,本文也將述及日本在菲律賓展開為期三年八個月的統治,對菲律賓人的生活帶來何種影響?透過上述的討論方式,期能對臺灣總督府在太平洋戰爭發生之前期、中期、後期間,在菲律賓進行的各項政策及措施有更完整的理解,也為戰前的臺菲關係作一陳述。

關鍵詞 南進政策、比島軍政、臺灣拓殖株式會社、五年棉花增產計畫

前言:國共內戰台籍國軍補償金議論

國共內戰台籍國軍補償金議論
曾學佑
前言:
  1997416,國防部正式公佈《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宣布早期返台台籍人員一律20萬元撫慰金,滯留中國者最高80萬元。法案公佈後,台籍老兵協會表達強烈不滿,但多次抗議陳情皆無效。1999年自擬「台籍老兵補償條例」,要求最高600萬元新台幣之補償金。但始終沒有通過立法,台灣老兵最後依舊只能得到《撫慰金發給辦法》中的金額。
  台籍老兵協會認為金額不合理,將台灣老兵們當作軍奴看待,是種侮辱;國防部則認為已公平、妥善照顧台灣老兵。對於雙方看法落差甚大,讓這段撫卹金(補償金)風波模糊不清。此節即是透過各種官方公佈之軍人的撫卹辦法,探討比較台灣老兵應有的待遇,進而檢視台灣老兵是否有受到不平等待遇。
  第一小段,先回歸歷史。回到1945年到1949年國共內戰的時間點,觀察當時由國民政府公佈所有有關軍人權益的法律條文;第二小段則以近期有關軍人的撫卹法規為探究對象。法律原則雖不朔往,且時有修改,但當事人可從發生事件那刻起,到國家執行當事人有關法案之間,選擇最有利於自身的法律執行。意即台灣老兵自194510月當兵後,一直到1997年另公佈新法案這期間,台灣老兵可選擇對自身權益最高的相關法案執行。
  而第一小段內戰時期的軍人的優待制度,即有回到歷史現場,與第二小段現今法律相呼應的作用。

摘要:外來政權主導下的台灣兵和台灣展望

外來政權主導下的台灣兵和台灣展望
洪世才撰

摘要
   本文研究對象為19411949年間台灣近代戰爭台灣兵的處境,以及外來政權的本質。在這一歷史的過程中,台灣兵扮演的是「被利用的物件」。而這段歷史的主宰者,無不視台灣兵為「可用又不必為其負責任」的次等國民。本文以大東亞戰爭中的台籍老兵、二二八時期的台籍老兵、國共內戰時期的台籍老兵、高砂義勇隊等台籍老兵經歷,以及日軍在台的軍事措施與活動,日本南進策略對台灣人的影響,中國國民黨在中國的政治、軍事失敗,延續了對台灣的摧殘等,勾勒出台灣人的悲哀緣由,並試圖為台灣人的悲哀止血,剖析台灣人的悲哀癥結。
本文將以此關鍵十年的台灣兵經歷,觀察台灣人戴上的枷鎖和掙脫的歷程和可能性。
本文發現不同時期台灣族群被迫當兵的問題。日治時期導因於日本軍國殖民教育的成功和戰爭時期人民生活困頓,因而受到蠱惑而當兵。國民黨時代則因台、中文化差異,台灣人對國民黨軍的不了解,加上國民黨政權貪腐與不公統治,導致台灣人生活困苦,以及二二八恐怖肅殺氣氛,國民黨軍藉機以欺騙拉兵,為其與中國共產黨打仗補充可用兵源,是台灣兵不幸的果。但歸結主要原因,則是台灣人「無魂有體」沒能夠自我主宰,沒能當家作主,被外來統治者用過就丟的結果。
    最後,從蔣介石日記發現,台灣兵竟然成為他撤退其嫡系部隊到台灣的兵棋之一,台灣兵的犧牲,台灣兵的顛沛流離,為蔣介石取得其忠貞部隊來台的空間和時間。對照台灣兵為蔣介石的犧牲,換得的是死亡和幾十年流落異鄉,而與蔣介石的親信子弟兵來台以後受到的照顧,形成強烈對比。
   
關鍵詞:外來政權、台籍老兵 

摘要 關於太平洋戰爭時期的舊日本軍從軍台灣人的戰後補償問題-----日本國內法的觀點為中心

  「台灣近代戰爭史」(1941~1949)第一屆國際學術研討會 論文發表要約文

研究題目:「關於太平洋戰爭時期的舊日本軍從軍台灣人的戰後補償問題-----
                                             日本國內法的觀點為中心」
                   
                    國立大學法人  兵庫教育大學大學院連合學校教育學研究科博士班
                                                                       杉山 美也子

   戰後己經經過了六十年、但現在在日本國還有因戰後補償問題而在爭取裁判的事例存在。在這種情形下有關本件的先行研究卻仍為罕見。代表性的先行研究有劉慧玲的「日本的戰後補償訴訟---在國內裁判所的有關個人提出國際請求權的可能性」、李元德的「日本的戰後處理外交之研究---以日韓國交正常化交涉(1951~65)為中心」、以及吉澤文壽的「戰後日韓關係的開展(1945~1965)等的存在。這些都是以舊日本軍中從軍的台灣及朝鮮半島人民的個人補償請求權為重點而展開討論。但在這些先行研究中對於在戰後發生狀況的所謂中華民國台灣地域的舊日本軍從軍的台灣人的戰後補償並沒有單獨的詳細的加以討論而造成問題。在日本人方面、對這個問題有所認識的非常少、甚至在戰後對台灣民主化有貢獻的日本人人權運動家、對本件也是以「最需負責的是對日本在戰爭中被徵用的台灣人、在戰後以沒有國交為理由而未做出一切正式賠償或謝罪的日本政府」的論調、這是一種很大的事實誤認。對於本件有許多人並沒有做事實關係的充分調查、而是以感情論為優先而陷入問題的所在。因此評論本件時、必須保持有探求客觀事實的視點才能以此為基礎來認識戰後補償問題、也就是說這樣才能冷靜而且有意義的成立議論的基礎。因此本論文就是以我所著述的「追悼許昭榮先生---對於舊日本軍軍人、軍屬、日赤從軍看護婦的戰後補償問題」為基礎而再加上調查研究、希望成為將來對台灣人從軍者的戰後補償問題的基礎資料的一部分、將是我感到幸運的事、也就是本研究的目的所在。
  有關日本國的戰後補償制度史與台灣人原日本兵戰死傷補償請求訴訟有如下所述的經過情形。日本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就己有從軍日本國人民的補償法律存在。「恩給法」是適用於日本軍人、幹部後補生及具有官吏身份的上級軍屬。「雇用扶助令」是適用於雇員、傭人等。「陸軍組合規則及海軍共濟組合規則」是適用於工員等。在此成為問題的是在外國勤務的下級軍屬、其大部分是台灣人及朝鮮人、這些人到戰後還是未改變其屬於「恩給欠格」的無資格者。在1941年實施「台灣人志願兵制度」、1942年實施「台灣人海軍特別志願兵制度」及1944年實施「徵兵令」後、在第二年日本就戰敗了。在戰後對從軍日本軍的人民補償制度、其中「雇用扶助令」及「傭人扶助令」以「國家公務員共濟組合法」來繼承、而在1952年制定的「戰傷病者戰沒者遺族等救護法」的法律是具有對補償制度所遺落的外國勤務軍屬救護的意義存在。但是此法律制定時的世界情勢、不可忘掉的是台灣及朝鮮的領土歸屬問題。也就是說這是關係到以後使補償問題成為複雜化的「國籍條項」的原因。在1952年日本與中華民國之間締結「日華和平條約」、此時、台灣人軍屬曾向日本大使館提出戰後補償問題的陳情。當時的日本大使館向台灣人軍屬的回答是「關於補償問題、在日華和平條約已經預定由兩國政府來決定、請再稍候」。而在日本國的戰爭責任觀點上、一時被廢止的「恩給法」在1953年復活。但是此法律的復活並不是對從軍日本軍的舊殖民地人民的補償、因此這條法律的對象者有一條「以具有日本國籍者為限」的一文存在。這就是所謂的「國籍條項」。依據日本國最高裁判所大法廷在1962125的判例、裏面提到「台灣人依據日華和平條約的生效己經喪失日本國籍」。但是在1972年的日中發表共同聲明時、事實上、日華和平條約已經失效。在1974年的印尼莫洛泰島發現了中村輝夫(中文漢字名為李光輝、原住民名為斯尼旺)先生。日本政府對中村先生的對應也是因為不具備「國籍條項」、所以日本政府並沒有支出正式的慰問金、而只依規定支付歸還金3萬日圓及未支給的軍隊薪餉38千日圓(依當年的軍隊薪給)。但是日本政府還是以特別慰問金的形式贈與200萬日圓、其他由國會議員有志捐款贈送數百萬日圓、而日本及台灣的民間人士也提供了種種的援助。在此時、台灣人民開始向日本政府要求補償的聲音高漲、到1975年日本國內的各種戰後補償支援團體開始活動。比如、在日本人方面的學者及文化人所結成的「台灣人原日本兵士補償問題研考會」、由明治大學的宮崎茂樹教授為代表、王育德教授為事務局長。另外「台灣出身日本兵士的軍事儲金遺族年金要求委員會」、由林景明先生為代表。這些團體進行了各種陳情及立法運動。其結果在1975年的日本眾議院預算委員會得到了當時的宮澤喜一外務大臣的「有打算勵行債務者責任」的答辦。在1975年、由明治大學的和田秀夫教授所代表的人權擁護團體「自由人權協會」、以秋本英男律師為首成立律師團、開始檢証對補償問題的法律規定。第二年日本人主要辯護律師訪台、實施對從軍舊日本軍的台灣人進行調查。在1977年、以台灣人戰死傷者本人13名及其家族為原告提出「台灣人原日本兵戰死傷補償請求訴訟」。在1982年的東京地方裁判的第一審判決、其結果為「原告的請求敗訴」。但在1985年的東京高等裁判所的第二審判決、結果為「日本政府應該儘速實現補償問題」、這表示事實上的「勝訴」、對而後的日本國會及日本國政府的早期實施補償問題形成壓力。在19879月、以超黨派的議員立法通過成立了「對台灣住民的戰沒者遺族等支付弔慰金等相關法律」。在198712月、日本各縣連合會會長及理事合同會議提出西伯利亞抑留者的補償議案、於是議員連盟召開緊急會議、在自民黨本部6樓設立「全抑留者本部」、在19885月的眾議院本會議中通過成立了「和平祈念事業特別基金」、基金會對西伯利亞抑留者為對象、實施慰勞金、慰勞品、內閣總理大臣慰問信等業務。但是此法律在第三條第二項還是有「限日本國籍者」之條項、因此同為西伯利亞抑留者的不具日本國籍的日本從軍台灣人及朝鮮人都成為對象外。在198712月的日本眾議院表決了對台灣人原日本兵戰死者的弔慰金每人200萬日圓的預算案在1988年度成立。能獲得此結果是因為「台灣戰沒者等問題國會議員懇談會」會長的有馬元治自民黨眾議員接受各種運動及世論的影響在預算案編成的最後日程、由政府大藏省與自民黨議員進行最後折衝才完成這個每人支給200萬日圓的預算案。到1988年「台灣住民的戰沒者遺族等的弔慰金等相關法律」的施行、日本政府執行了對台灣人死傷者每人200萬日圓的案件。到1991年為止、日本國政府共支付了28千名台灣人戰死傷者及家族。
   1995年、有所謂的「村山談話」為契約而有了新的成果、對台灣住民在戰爭中未支給的薪餉及軍事郵政貯金、郵政貯金、簡易保險、年金等的「確定債務」開始返還、從199510月到20003月之間、一律以額面的120倍金額支付。
依據日本國厚生省的調查、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的台灣軍人軍屬總數約有20萬人、其中有3萬人為戰死者。
  把這一連的戰後補償制度與台灣人元日本兵戰死傷者補償請求訴訟加以總括時、妨礙本問題完全解決的最大要因就是「國籍條項」。從其他國家的殖民地補償事例來看。比如英國對印度、法國對阿爾及利亞、義大利對利比亞、美國對菲律賓等在戰後獨立成為不同國籍時、對戰死傷者的補償還是由本國政府支付給當事者本人、並沒有因喪失國籍而不予補償。但戰前同為日本國民的日本軍從軍台灣人及朝鮮人卻被以國籍條項成為不被補償的對象。這當然是當時的美國、台灣、日本、朝鮮半島及中國大陸的激劇變化有很大的影響。
   台灣的情況、舊日本軍的台灣人在戰後進入中華民國體制下的統治、中華民國政府當然不會對當時槍口對自已的日本國從軍台灣人元日本兵那麼容易承認日本政府的補償、而後來日本政府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樹立國交、被釘上「確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而使補償問題更加複雜化。而另一方面、日本國方面的責任在於設立「國籍條項」、這是違反了國際人權規約B規約第26(內外人平等原則)的規定、而通過這些法律的日本國會議員也是有重大的責任問題。
   有馬元治自民黨議員曾說過「在日本國憲法第98條有順守規定的條文、但至少在解釋第14條時有解釋不違反人權規約的義務、不然對98條也會發生違反」、同樣地、高木健一律師也指出、在戰後處理的立法中全部設立「國籍條項」排除同為日本帝國軍人臣民的被害者回復之路是明顯違反「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原則、也違反了日本政府所批准的國際人權規約B規約第26條的規定。
   關於「國籍條項」、連根藤先生間接地指出、在舊金山和約第2條提及日本國放棄台灣及澎湖的「領土」、但沒有提及「住民(台灣人)」的條項、而日華和平條約第10條規定「台灣人成為中華民國國民」是日本政府的重大錯失、等於把蔣介石政權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而日本國卻將台灣人民賣給中華民國政府、被認為這是一種不正義及不實的行為也不為過。
   有馬元治眾議員對補償問題的對外折衝時、一方面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感情、卻一貫堅持「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立場而實現了「台灣住民戰沒者遺族弔慰金相關法律」。
   同時、日本國政府對台灣人從軍者的補償也不能不說是不夠充分、同時對「國籍條項」的抵觸國際人權規約也不得不一再指摘、這是今後存在重大課題的案件。

摘要 跨越國境的戰爭責任:以二戰後盟國對台灣籍戰犯的審判為例

Trans-national War Responsibility:
Post-war Trials of Taiwanese War Criminals in the Allied Courts
跨越國境的戰爭責任:以二戰後盟國對台灣籍戰犯的審判為例

 Presenter 報告者:Shi-chi Mike Lan 藍適齊
Nanyang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 Singapore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

ABSTRACT 摘要

在近代台灣史當中,第二次世界大戰無疑是對影響最為巨大而且深遠的一場戰爭。在這場戰爭中,超過了二十萬名的台灣人被徵召到亞洲各地的戰場,超過三萬人喪命於戰場,更有數百名台灣人在戰後接受了各個盟國所進行的B/C級戰犯審判。本文將以戰後各盟國在其東南亞殖民地所進行的B/C級戰犯審判為研究焦點,透過分析審判紀錄、相關外交文件、和已經出版的口述歷史紀錄,嘗試重建台籍戰犯的歷史。

    本文以戰後各盟國所進行的B/C級戰犯審判為研究焦點,透過分析審判紀、相關外交、和已經出版的口述史紀,嘗試重建台籍戰犯的史。引用日本厚生省引揚援護局的案報告(特別是“韓國臺灣出身戰爭裁判受刑者名簿”)以及近年來在臺灣和日本所出版的相關案資料與學術研究,本文確認了一共有173位臺灣人在戰後被以戰犯罪名審判,其中21名遭判決死刑並受處決,5名服刑前死于獄中,147名曾在監獄中服刑。本文更進一的確認有5個不同的同盟國家進行了對臺灣戰犯的審判:澳大利亞,中國,荷蘭,英國,和美國。

    在各盟國當中,又以澳大利亞對台灣籍戰犯的影響最大,共計有九十五名台籍戰犯(超過台灣籍戰犯總數的55%在澳國軍事法庭遭到判刑。其次為中國(41)和英國 (26)。在澳大利亞,超過14% 被定罪的日本戰犯為臺灣籍。另外,雖然在各盟國中英國執行的台籍戰犯人數排名第三。但值得注意的是,英國處決了六名台籍戰犯,其數量僅次於澳大利亞處決的七名。更特別的是,澳大利亞法庭中受到審判的台籍戰犯在戰爭中多為戰俘營監視員,而英國法庭所審判的台籍戰犯則多因為“凌虐”本地人(大英帝國之下東南亞的被殖民者)而遭起訴判刑。有關戰犯在戰爭中所從事的任務和工作,資料顯示大多數的臺灣戰犯曾經擔任戰俘收容所的監視員負責看管盟軍戰俘。學者一般都認為,在看管盟軍戰俘期間對戰俘直接而“不當“的對待是導致如此眾多台籍監視員在戰後受到盟軍軍事法庭審判的主要原因。但是本文也發現,在被判死刑並執行處決的臺灣戰犯當中,有5名是戰俘收容所的監視員,但是至少有8則是通譯。由此可見,擔任通譯工作的風險並不亞于戰俘收容所的監視員

    在歷史方法學的層面,本文更發現,一方面由於台籍日本兵的歷史在戰後受到長期的壓制,對臺灣二戰歷史的研究相對來說起步較晚,對臺灣戰犯的研究更是非常有限。另一方面,在對戰犯的現有學術研究中,特別是日文方面的研究,韓國戰犯(148)和整體的韓國籍日本兵所受到的注意遠遠超過臺灣戰犯(和整體的臺灣籍日本兵)所受到的注意。這是戰爭史和殖民史在歷史方法學方面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

    整體而論,台籍戰犯的歷史凸顯了戰爭責任跨國性面向。臺籍日本兵大约占全体日本軍隊動員人數的2%,但是本文發現台灣籍戰犯的人數(173)大約占全體日本戰犯(5700)的3%在澳大利亞之外,在中國審判中受判刑的台灣籍戰犯人數占全體日本戰犯的4%以上,在英国審判中则占了3%。這些數字顯示,台灣作為殖民地的人民在整體對日戰犯審判以及幾個盟國的戰犯審判中都承擔了遠超過被動員比例的戰爭責任。若是將臺灣戰犯放在更廣的脈絡之下,一方面臺灣戰犯代表被殖民者(台灣人)受到殖民者(日本)的動員參與了帝國和其他国家/帝國之間的戰爭;另一方面,臺灣戰犯代表被殖民者(台灣人)在戰爭中遇上了其他的被殖民者(例如在東南亞的人民)。因此,台籍戰犯審判不僅是單純國與國之間戰爭責任歸屬的問題。在近代帝國與殖民/後殖民的脈絡之下,台籍戰犯審判所牽涉的更是殖民者(日本/英國)對其被殖民者(台灣人/馬來亞或荷屬東印度的人民)的戰爭責任,以及被殖民者(台灣人)對其他的被殖民者(東南亞人民)的戰爭責任。從這樣的觀點來出發,臺灣戰犯的研究將能够對二戰的歷史(以及殖民史),特別是有關戰爭責任的討論提供新的思考。同時透過這樣對台籍戰犯跨國性的研究為基礎,有助於瞭解二戰结束前後在東亞和東南亞地區國際政治秩序和機制重新建構的過程從而對、戰後東亞國際關係、和冷戰史做進一步的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