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9日 星期日

摘要 關於太平洋戰爭時期的舊日本軍從軍台灣人的戰後補償問題-----日本國內法的觀點為中心

  「台灣近代戰爭史」(1941~1949)第一屆國際學術研討會 論文發表要約文

研究題目:「關於太平洋戰爭時期的舊日本軍從軍台灣人的戰後補償問題-----
                                             日本國內法的觀點為中心」
                   
                    國立大學法人  兵庫教育大學大學院連合學校教育學研究科博士班
                                                                       杉山 美也子

   戰後己經經過了六十年、但現在在日本國還有因戰後補償問題而在爭取裁判的事例存在。在這種情形下有關本件的先行研究卻仍為罕見。代表性的先行研究有劉慧玲的「日本的戰後補償訴訟---在國內裁判所的有關個人提出國際請求權的可能性」、李元德的「日本的戰後處理外交之研究---以日韓國交正常化交涉(1951~65)為中心」、以及吉澤文壽的「戰後日韓關係的開展(1945~1965)等的存在。這些都是以舊日本軍中從軍的台灣及朝鮮半島人民的個人補償請求權為重點而展開討論。但在這些先行研究中對於在戰後發生狀況的所謂中華民國台灣地域的舊日本軍從軍的台灣人的戰後補償並沒有單獨的詳細的加以討論而造成問題。在日本人方面、對這個問題有所認識的非常少、甚至在戰後對台灣民主化有貢獻的日本人人權運動家、對本件也是以「最需負責的是對日本在戰爭中被徵用的台灣人、在戰後以沒有國交為理由而未做出一切正式賠償或謝罪的日本政府」的論調、這是一種很大的事實誤認。對於本件有許多人並沒有做事實關係的充分調查、而是以感情論為優先而陷入問題的所在。因此評論本件時、必須保持有探求客觀事實的視點才能以此為基礎來認識戰後補償問題、也就是說這樣才能冷靜而且有意義的成立議論的基礎。因此本論文就是以我所著述的「追悼許昭榮先生---對於舊日本軍軍人、軍屬、日赤從軍看護婦的戰後補償問題」為基礎而再加上調查研究、希望成為將來對台灣人從軍者的戰後補償問題的基礎資料的一部分、將是我感到幸運的事、也就是本研究的目的所在。
  有關日本國的戰後補償制度史與台灣人原日本兵戰死傷補償請求訴訟有如下所述的經過情形。日本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就己有從軍日本國人民的補償法律存在。「恩給法」是適用於日本軍人、幹部後補生及具有官吏身份的上級軍屬。「雇用扶助令」是適用於雇員、傭人等。「陸軍組合規則及海軍共濟組合規則」是適用於工員等。在此成為問題的是在外國勤務的下級軍屬、其大部分是台灣人及朝鮮人、這些人到戰後還是未改變其屬於「恩給欠格」的無資格者。在1941年實施「台灣人志願兵制度」、1942年實施「台灣人海軍特別志願兵制度」及1944年實施「徵兵令」後、在第二年日本就戰敗了。在戰後對從軍日本軍的人民補償制度、其中「雇用扶助令」及「傭人扶助令」以「國家公務員共濟組合法」來繼承、而在1952年制定的「戰傷病者戰沒者遺族等救護法」的法律是具有對補償制度所遺落的外國勤務軍屬救護的意義存在。但是此法律制定時的世界情勢、不可忘掉的是台灣及朝鮮的領土歸屬問題。也就是說這是關係到以後使補償問題成為複雜化的「國籍條項」的原因。在1952年日本與中華民國之間締結「日華和平條約」、此時、台灣人軍屬曾向日本大使館提出戰後補償問題的陳情。當時的日本大使館向台灣人軍屬的回答是「關於補償問題、在日華和平條約已經預定由兩國政府來決定、請再稍候」。而在日本國的戰爭責任觀點上、一時被廢止的「恩給法」在1953年復活。但是此法律的復活並不是對從軍日本軍的舊殖民地人民的補償、因此這條法律的對象者有一條「以具有日本國籍者為限」的一文存在。這就是所謂的「國籍條項」。依據日本國最高裁判所大法廷在1962125的判例、裏面提到「台灣人依據日華和平條約的生效己經喪失日本國籍」。但是在1972年的日中發表共同聲明時、事實上、日華和平條約已經失效。在1974年的印尼莫洛泰島發現了中村輝夫(中文漢字名為李光輝、原住民名為斯尼旺)先生。日本政府對中村先生的對應也是因為不具備「國籍條項」、所以日本政府並沒有支出正式的慰問金、而只依規定支付歸還金3萬日圓及未支給的軍隊薪餉38千日圓(依當年的軍隊薪給)。但是日本政府還是以特別慰問金的形式贈與200萬日圓、其他由國會議員有志捐款贈送數百萬日圓、而日本及台灣的民間人士也提供了種種的援助。在此時、台灣人民開始向日本政府要求補償的聲音高漲、到1975年日本國內的各種戰後補償支援團體開始活動。比如、在日本人方面的學者及文化人所結成的「台灣人原日本兵士補償問題研考會」、由明治大學的宮崎茂樹教授為代表、王育德教授為事務局長。另外「台灣出身日本兵士的軍事儲金遺族年金要求委員會」、由林景明先生為代表。這些團體進行了各種陳情及立法運動。其結果在1975年的日本眾議院預算委員會得到了當時的宮澤喜一外務大臣的「有打算勵行債務者責任」的答辦。在1975年、由明治大學的和田秀夫教授所代表的人權擁護團體「自由人權協會」、以秋本英男律師為首成立律師團、開始檢証對補償問題的法律規定。第二年日本人主要辯護律師訪台、實施對從軍舊日本軍的台灣人進行調查。在1977年、以台灣人戰死傷者本人13名及其家族為原告提出「台灣人原日本兵戰死傷補償請求訴訟」。在1982年的東京地方裁判的第一審判決、其結果為「原告的請求敗訴」。但在1985年的東京高等裁判所的第二審判決、結果為「日本政府應該儘速實現補償問題」、這表示事實上的「勝訴」、對而後的日本國會及日本國政府的早期實施補償問題形成壓力。在19879月、以超黨派的議員立法通過成立了「對台灣住民的戰沒者遺族等支付弔慰金等相關法律」。在198712月、日本各縣連合會會長及理事合同會議提出西伯利亞抑留者的補償議案、於是議員連盟召開緊急會議、在自民黨本部6樓設立「全抑留者本部」、在19885月的眾議院本會議中通過成立了「和平祈念事業特別基金」、基金會對西伯利亞抑留者為對象、實施慰勞金、慰勞品、內閣總理大臣慰問信等業務。但是此法律在第三條第二項還是有「限日本國籍者」之條項、因此同為西伯利亞抑留者的不具日本國籍的日本從軍台灣人及朝鮮人都成為對象外。在198712月的日本眾議院表決了對台灣人原日本兵戰死者的弔慰金每人200萬日圓的預算案在1988年度成立。能獲得此結果是因為「台灣戰沒者等問題國會議員懇談會」會長的有馬元治自民黨眾議員接受各種運動及世論的影響在預算案編成的最後日程、由政府大藏省與自民黨議員進行最後折衝才完成這個每人支給200萬日圓的預算案。到1988年「台灣住民的戰沒者遺族等的弔慰金等相關法律」的施行、日本政府執行了對台灣人死傷者每人200萬日圓的案件。到1991年為止、日本國政府共支付了28千名台灣人戰死傷者及家族。
   1995年、有所謂的「村山談話」為契約而有了新的成果、對台灣住民在戰爭中未支給的薪餉及軍事郵政貯金、郵政貯金、簡易保險、年金等的「確定債務」開始返還、從199510月到20003月之間、一律以額面的120倍金額支付。
依據日本國厚生省的調查、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的台灣軍人軍屬總數約有20萬人、其中有3萬人為戰死者。
  把這一連的戰後補償制度與台灣人元日本兵戰死傷者補償請求訴訟加以總括時、妨礙本問題完全解決的最大要因就是「國籍條項」。從其他國家的殖民地補償事例來看。比如英國對印度、法國對阿爾及利亞、義大利對利比亞、美國對菲律賓等在戰後獨立成為不同國籍時、對戰死傷者的補償還是由本國政府支付給當事者本人、並沒有因喪失國籍而不予補償。但戰前同為日本國民的日本軍從軍台灣人及朝鮮人卻被以國籍條項成為不被補償的對象。這當然是當時的美國、台灣、日本、朝鮮半島及中國大陸的激劇變化有很大的影響。
   台灣的情況、舊日本軍的台灣人在戰後進入中華民國體制下的統治、中華民國政府當然不會對當時槍口對自已的日本國從軍台灣人元日本兵那麼容易承認日本政府的補償、而後來日本政府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樹立國交、被釘上「確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而使補償問題更加複雜化。而另一方面、日本國方面的責任在於設立「國籍條項」、這是違反了國際人權規約B規約第26(內外人平等原則)的規定、而通過這些法律的日本國會議員也是有重大的責任問題。
   有馬元治自民黨議員曾說過「在日本國憲法第98條有順守規定的條文、但至少在解釋第14條時有解釋不違反人權規約的義務、不然對98條也會發生違反」、同樣地、高木健一律師也指出、在戰後處理的立法中全部設立「國籍條項」排除同為日本帝國軍人臣民的被害者回復之路是明顯違反「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原則、也違反了日本政府所批准的國際人權規約B規約第26條的規定。
   關於「國籍條項」、連根藤先生間接地指出、在舊金山和約第2條提及日本國放棄台灣及澎湖的「領土」、但沒有提及「住民(台灣人)」的條項、而日華和平條約第10條規定「台灣人成為中華民國國民」是日本政府的重大錯失、等於把蔣介石政權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而日本國卻將台灣人民賣給中華民國政府、被認為這是一種不正義及不實的行為也不為過。
   有馬元治眾議員對補償問題的對外折衝時、一方面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感情、卻一貫堅持「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立場而實現了「台灣住民戰沒者遺族弔慰金相關法律」。
   同時、日本國政府對台灣人從軍者的補償也不能不說是不夠充分、同時對「國籍條項」的抵觸國際人權規約也不得不一再指摘、這是今後存在重大課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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