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9日 星期日

前言:國共內戰台籍國軍補償金議論

國共內戰台籍國軍補償金議論
曾學佑
前言:
  1997年4月16日,國防部正式公佈《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宣布早期返台台籍人員一律20萬元撫慰金,滯留中國者最高80萬元。法案公佈後,台籍老兵協會表達強烈不滿,但多次抗議陳情皆無效。1999年自擬「台籍老兵補償條例」,要求最高600萬元新台幣之補償金。但始終沒有通過立法,台灣老兵最後依舊只能得到《撫慰金發給辦法》中的金額。
  台籍老兵協會認為金額不合理,將台灣老兵們當作軍奴看待,是種侮辱;國防部則認為已公平、妥善照顧台灣老兵。對於雙方看法落差甚大,讓這段撫卹金(補償金)風波模糊不清。此節即是透過各種官方公佈之軍人的撫卹辦法,探討比較台灣老兵應有的待遇,進而檢視台灣老兵是否有受到不平等待遇。
  第一小段,先回歸歷史。回到1945年到1949年國共內戰的時間點,觀察當時由國民政府公佈所有有關軍人權益的法律條文;第二小段則以近期有關軍人的撫卹法規為探究對象。法律原則雖不朔往,且時有修改,但當事人可從發生事件那刻起,到國家執行當事人有關法案之間,選擇最有利於自身的法律執行。意即台灣老兵自1945年10月當兵後,一直到1997年另公佈新法案這期間,台灣老兵可選擇對自身權益最高的相關法案執行。
  而第一小段內戰時期的軍人的優待制度,即有回到歷史現場,與第二小段現今法律相呼應的作用。

摘要:外來政權主導下的台灣兵和台灣展望

外來政權主導下的台灣兵和台灣展望
洪世才撰

摘要
   本文研究對象為1941至1949年間台灣近代戰爭台灣兵的處境,以及外來政權的本質。在這一歷史的過程中,台灣兵扮演的是「被利用的物件」。而這段歷史的主宰者,無不視台灣兵為「可用又不必為其負責任」的次等國民。本文以大東亞戰爭中的台籍老兵、二二八時期的台籍老兵、國共內戰時期的台籍老兵、高砂義勇隊等台籍老兵經歷,以及日軍在台的軍事措施與活動,日本南進策略對台灣人的影響,中國國民黨在中國的政治、軍事失敗,延續了對台灣的摧殘等,勾勒出台灣人的悲哀緣由,並試圖為台灣人的悲哀止血,剖析台灣人的悲哀癥結。
本文將以此關鍵十年的台灣兵經歷,觀察台灣人戴上的枷鎖和掙脫的歷程和可能性。
本文發現不同時期台灣族群被迫當兵的問題。日治時期導因於日本軍國殖民教育的成功和戰爭時期人民生活困頓,因而受到蠱惑而當兵。國民黨時代則因台、中文化差異,台灣人對國民黨軍的不了解,加上國民黨政權貪腐與不公統治,導致台灣人生活困苦,以及二二八恐怖肅殺氣氛,國民黨軍藉機以欺騙拉兵,為其與中國共產黨打仗補充可用兵源,是台灣兵不幸的果。但歸結主要原因,則是台灣人「無魂有體」沒能夠自我主宰,沒能當家作主,被外來統治者用過就丟的結果。
    最後,從蔣介石日記發現,台灣兵竟然成為他撤退其嫡系部隊到台灣的兵棋之一,台灣兵的犧牲,台灣兵的顛沛流離,為蔣介石取得其忠貞部隊來台的空間和時間。對照台灣兵為蔣介石的犧牲,換得的是死亡和幾十年流落異鄉,而與蔣介石的親信子弟兵來台以後受到的照顧,形成強烈對比。
   
關鍵詞:外來政權、台籍老兵 

摘要 關於太平洋戰爭時期的舊日本軍從軍台灣人的戰後補償問題-----日本國內法的觀點為中心

  「台灣近代戰爭史」(1941~1949)第一屆國際學術研討會 論文發表要約文

研究題目:「關於太平洋戰爭時期的舊日本軍從軍台灣人的戰後補償問題-----
                                             日本國內法的觀點為中心」
                   
                    國立大學法人  兵庫教育大學大學院連合學校教育學研究科博士班
                                                                       杉山 美也子

   戰後己經經過了六十年、但現在在日本國還有因戰後補償問題而在爭取裁判的事例存在。在這種情形下有關本件的先行研究卻仍為罕見。代表性的先行研究有劉慧玲的「日本的戰後補償訴訟---在國內裁判所的有關個人提出國際請求權的可能性」、李元德的「日本的戰後處理外交之研究---以日韓國交正常化交涉(1951~65)為中心」、以及吉澤文壽的「戰後日韓關係的開展(從1945~1965年)等的存在。這些都是以舊日本軍中從軍的台灣及朝鮮半島人民的個人補償請求權為重點而展開討論。但在這些先行研究中對於在戰後發生狀況的所謂中華民國台灣地域的舊日本軍從軍的台灣人的戰後補償並沒有單獨的詳細的加以討論而造成問題。在日本人方面、對這個問題有所認識的非常少、甚至在戰後對台灣民主化有貢獻的日本人人權運動家、對本件也是以「最需負責的是對日本在戰爭中被徵用的台灣人、在戰後以沒有國交為理由而未做出一切正式賠償或謝罪的日本政府」的論調、這是一種很大的事實誤認。對於本件有許多人並沒有做事實關係的充分調查、而是以感情論為優先而陷入問題的所在。因此評論本件時、必須保持有探求客觀事實的視點才能以此為基礎來認識戰後補償問題、也就是說這樣才能冷靜而且有意義的成立議論的基礎。因此本論文就是以我所著述的「追悼許昭榮先生---對於舊日本軍軍人、軍屬、日赤從軍看護婦的戰後補償問題」為基礎而再加上調查研究、希望成為將來對台灣人從軍者的戰後補償問題的基礎資料的一部分、將是我感到幸運的事、也就是本研究的目的所在。
  有關日本國的戰後補償制度史與台灣人原日本兵戰死傷補償請求訴訟有如下所述的經過情形。日本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就己有從軍日本國人民的補償法律存在。「恩給法」是適用於日本軍人、幹部後補生及具有官吏身份的上級軍屬。「雇用扶助令」是適用於雇員、傭人等。「陸軍組合規則及海軍共濟組合規則」是適用於工員等。在此成為問題的是在外國勤務的下級軍屬、其大部分是台灣人及朝鮮人、這些人到戰後還是未改變其屬於「恩給欠格」的無資格者。在1941年實施「台灣人志願兵制度」、1942年實施「台灣人海軍特別志願兵制度」及1944年實施「徵兵令」後、在第二年日本就戰敗了。在戰後對從軍日本軍的人民補償制度、其中「雇用扶助令」及「傭人扶助令」以「國家公務員共濟組合法」來繼承、而在1952年制定的「戰傷病者戰沒者遺族等救護法」的法律是具有對補償制度所遺落的外國勤務軍屬救護的意義存在。但是此法律制定時的世界情勢、不可忘掉的是台灣及朝鮮的領土歸屬問題。也就是說這是關係到以後使補償問題成為複雜化的「國籍條項」的原因。在1952年日本與中華民國之間締結「日華和平條約」、此時、台灣人軍屬曾向日本大使館提出戰後補償問題的陳情。當時的日本大使館向台灣人軍屬的回答是「關於補償問題、在日華和平條約已經預定由兩國政府來決定、請再稍候」。而在日本國的戰爭責任觀點上、一時被廢止的「恩給法」在1953年復活。但是此法律的復活並不是對從軍日本軍的舊殖民地人民的補償、因此這條法律的對象者有一條「以具有日本國籍者為限」的一文存在。這就是所謂的「國籍條項」。依據日本國最高裁判所大法廷在1962年12月5日的判例、裏面提到「台灣人依據日華和平條約的生效己經喪失日本國籍」。但是在1972年的日中發表共同聲明時、事實上、日華和平條約已經失效。在1974年的印尼莫洛泰島發現了中村輝夫(中文漢字名為李光輝、原住民名為斯尼旺)先生。日本政府對中村先生的對應也是因為不具備「國籍條項」、所以日本政府並沒有支出正式的慰問金、而只依規定支付歸還金3萬日圓及未支給的軍隊薪餉3萬8千日圓(依當年的軍隊薪給)。但是日本政府還是以特別慰問金的形式贈與200萬日圓、其他由國會議員有志捐款贈送數百萬日圓、而日本及台灣的民間人士也提供了種種的援助。在此時、台灣人民開始向日本政府要求補償的聲音高漲、到1975年日本國內的各種戰後補償支援團體開始活動。比如、在日本人方面的學者及文化人所結成的「台灣人原日本兵士補償問題研考會」、由明治大學的宮崎茂樹教授為代表、王育德教授為事務局長。另外「台灣出身日本兵士的軍事儲金遺族年金要求委員會」、由林景明先生為代表。這些團體進行了各種陳情及立法運動。其結果在1975年的日本眾議院預算委員會得到了當時的宮澤喜一外務大臣的「有打算勵行債務者責任」的答辦。在1975年、由明治大學的和田秀夫教授所代表的人權擁護團體「自由人權協會」、以秋本英男律師為首成立律師團、開始檢証對補償問題的法律規定。第二年日本人主要辯護律師訪台、實施對從軍舊日本軍的台灣人進行調查。在1977年、以台灣人戰死傷者本人13名及其家族為原告提出「台灣人原日本兵戰死傷補償請求訴訟」。在1982年的東京地方裁判的第一審判決、其結果為「原告的請求敗訴」。但在1985年的東京高等裁判所的第二審判決、結果為「日本政府應該儘速實現補償問題」、這表示事實上的「勝訴」、對而後的日本國會及日本國政府的早期實施補償問題形成壓力。在1987年9月、以超黨派的議員立法通過成立了「對台灣住民的戰沒者遺族等支付弔慰金等相關法律」。在1987年12月、日本各縣連合會會長及理事合同會議提出西伯利亞抑留者的補償議案、於是議員連盟召開緊急會議、在自民黨本部6樓設立「全抑留者本部」、在1988年5月的眾議院本會議中通過成立了「和平祈念事業特別基金」、基金會對西伯利亞抑留者為對象、實施慰勞金、慰勞品、內閣總理大臣慰問信等業務。但是此法律在第三條第二項還是有「限日本國籍者」之條項、因此同為西伯利亞抑留者的不具日本國籍的日本從軍台灣人及朝鮮人都成為對象外。在1987年12月的日本眾議院表決了對台灣人原日本兵戰死者的弔慰金每人200萬日圓的預算案在1988年度成立。能獲得此結果是因為「台灣戰沒者等問題國會議員懇談會」會長的有馬元治自民黨眾議員接受各種運動及世論的影響在預算案編成的最後日程、由政府大藏省與自民黨議員進行最後折衝才完成這個每人支給200萬日圓的預算案。到1988年「台灣住民的戰沒者遺族等的弔慰金等相關法律」的施行、日本政府執行了對台灣人死傷者每人200萬日圓的案件。到1991年為止、日本國政府共支付了2萬8千名台灣人戰死傷者及家族。
   在1995年、有所謂的「村山談話」為契約而有了新的成果、對台灣住民在戰爭中未支給的薪餉及軍事郵政貯金、郵政貯金、簡易保險、年金等的「確定債務」開始返還、從1995年10月到2000年3月之間、一律以額面的120倍金額支付。
依據日本國厚生省的調查、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的台灣軍人軍屬總數約有20萬人、其中有3萬人為戰死者。
  把這一連的戰後補償制度與台灣人元日本兵戰死傷者補償請求訴訟加以總括時、妨礙本問題完全解決的最大要因就是「國籍條項」。從其他國家的殖民地補償事例來看。比如英國對印度、法國對阿爾及利亞、義大利對利比亞、美國對菲律賓等在戰後獨立成為不同國籍時、對戰死傷者的補償還是由本國政府支付給當事者本人、並沒有因喪失國籍而不予補償。但戰前同為日本國民的日本軍從軍台灣人及朝鮮人卻被以國籍條項成為不被補償的對象。這當然是當時的美國、台灣、日本、朝鮮半島及中國大陸的激劇變化有很大的影響。
   台灣的情況、舊日本軍的台灣人在戰後進入中華民國體制下的統治、中華民國政府當然不會對當時槍口對自已的日本國從軍台灣人元日本兵那麼容易承認日本政府的補償、而後來日本政府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樹立國交、被釘上「確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而使補償問題更加複雜化。而另一方面、日本國方面的責任在於設立「國籍條項」、這是違反了國際人權規約B規約第26條(內外人平等原則)的規定、而通過這些法律的日本國會議員也是有重大的責任問題。
   有馬元治自民黨議員曾說過「在日本國憲法第98條有順守規定的條文、但至少在解釋第14條時有解釋不違反人權規約的義務、不然對98條也會發生違反」、同樣地、高木健一律師也指出、在戰後處理的立法中全部設立「國籍條項」排除同為日本帝國軍人臣民的被害者回復之路是明顯違反「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原則、也違反了日本政府所批准的國際人權規約B規約第26條的規定。
   關於「國籍條項」、連根藤先生間接地指出、在舊金山和約第2條提及日本國放棄台灣及澎湖的「領土」、但沒有提及「住民(台灣人)」的條項、而日華和平條約第10條規定「台灣人成為中華民國國民」是日本政府的重大錯失、等於把蔣介石政權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而日本國卻將台灣人民賣給中華民國政府、被認為這是一種不正義及不實的行為也不為過。
   有馬元治眾議員對補償問題的對外折衝時、一方面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感情、卻一貫堅持「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立場而實現了「台灣住民戰沒者遺族弔慰金相關法律」。
   同時、日本國政府對台灣人從軍者的補償也不能不說是不夠充分、同時對「國籍條項」的抵觸國際人權規約也不得不一再指摘、這是今後存在重大課題的案件。

摘要 跨越國境的戰爭責任:以二戰後盟國對台灣籍戰犯的審判為例

Trans-national War Responsibility:
Post-war Trials of Taiwanese War Criminals in the Allied Courts
跨越國境的戰爭責任:以二戰後盟國對台灣籍戰犯的審判為例

 Presenter 報告者:Shi-chi Mike Lan 藍適齊
Nanyang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 Singapore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

ABSTRACT 摘要

在近代台灣史當中,第二次世界大戰無疑是對影響最為巨大而且深遠的一場戰爭。在這場戰爭中,超過了二十萬名的台灣人被徵召到亞洲各地的戰場,超過三萬人喪命於戰場,更有數百名台灣人在戰後接受了各個盟國所進行的B/C級戰犯審判。本文將以戰後各盟國在其東南亞殖民地所進行的B/C級戰犯審判為研究焦點,透過分析審判紀錄、相關外交文件、和已經出版的口述歷史紀錄,嘗試重建台籍戰犯的歷史。

    本文以戰後各盟國所進行的B/C級戰犯審判為研究焦點,透過分析審判紀錄、相關外交檔、和已經出版的口述歷史紀錄,嘗試重建台籍戰犯的歷史。引用日本厚生省引揚援護局的檔案報告(特別是“韓國臺灣出身戰爭裁判受刑者名簿”)以及近年來在臺灣和日本所出版的相關檔案資料與學術研究,本文確認了一共有173位臺灣人在戰後被以戰犯罪名審判,其中21名遭判決死刑並受處決,5名服刑前死于獄中,147名曾在監獄中服刑。本文更進一步的確認有5個不同的同盟國家進行了對臺灣戰犯的審判:澳大利亞,中國,荷蘭,英國,和美國。

    在各盟國當中,又以澳大利亞對台灣籍戰犯的影響最大,共計有九十五名台籍戰犯(超過台灣籍戰犯總數的55%)在澳國軍事法庭遭到判刑。其次為中國(41人)和英國 (26人)。在澳大利亞,有超過14% 被定罪的日本戰犯為臺灣籍。另外,雖然在各盟國中英國執行的台籍戰犯人數排名第三。但值得注意的是,英國處決了六名台籍戰犯,其數量僅次於澳大利亞處決的七名。更特別的是,澳大利亞法庭中受到審判的台籍戰犯在戰爭中多為戰俘營監視員,而英國法庭所審判的台籍戰犯則多因為“凌虐”本地人(大英帝國之下東南亞的被殖民者)而遭起訴判刑。有關戰犯在戰爭中所從事的任務和工作,資料顯示大多數的臺灣戰犯曾經擔任戰俘收容所的監視員負責看管盟軍戰俘。學者一般都認為,在看管盟軍戰俘期間對戰俘直接而“不當“的對待是導致如此眾多台籍監視員在戰後受到盟軍軍事法庭審判的主要原因。但是本文也發現,在被判死刑並執行處決的臺灣戰犯當中,有5名是戰俘收容所的監視員,但是至少有8名則是通譯。由此可見,擔任通譯工作的“風險”並不亞于戰俘收容所的監視員。

    在歷史方法學的層面,本文更發現,一方面由於台籍日本兵的歷史在戰後受到長期的壓制,對臺灣二戰歷史的研究相對來說起步較晚,對臺灣戰犯的研究更是非常有限。另一方面,在對戰犯的現有學術研究中,特別是日文方面的研究,韓國戰犯(共148名)和整體的韓國籍日本兵所受到的注意遠遠超過臺灣戰犯(和整體的臺灣籍日本兵)所受到的注意。這是戰爭史和殖民史在歷史方法學方面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

    整體而論,台籍戰犯的歷史凸顯了戰爭責任的跨國性面向。臺籍日本兵大约占全体日本軍隊動員人數的2%,但是本文發現台灣籍戰犯的人數(173)大約占全體日本戰犯(5700)的3%。在澳大利亞之外,在中國審判中受判刑的台灣籍戰犯人數占全體日本戰犯的4%以上,在英国審判中则占了3%。這些數字顯示,台灣作為殖民地的人民在整體對日戰犯審判以及幾個盟國的戰犯審判中都承擔了遠超過被動員比例的戰爭責任。若是將臺灣戰犯放在更廣的脈絡之下,一方面臺灣戰犯代表被殖民者(台灣人)受到殖民者(日本)的動員參與了帝國和其他国家/帝國之間的戰爭;另一方面,臺灣戰犯代表被殖民者(台灣人)在戰爭中遇上了其他的被殖民者(例如在東南亞的人民)。因此,台籍戰犯審判不僅是單純國與國之間戰爭責任歸屬的問題。在近代帝國與殖民/後殖民的脈絡之下,台籍戰犯審判所牽涉的更是殖民者(日本/英國)對其被殖民者(台灣人/馬來亞或荷屬東印度的人民)的戰爭責任,以及被殖民者(台灣人)對其他的被殖民者(東南亞人民)的戰爭責任。從這樣的觀點來出發,臺灣戰犯的研究將能够對二戰的歷史(以及殖民史),特別是有關戰爭責任的討論提供新的思考。同時透過這樣對台籍戰犯跨國性的研究為基礎,更有助於瞭解二戰结束前後在東亞和東南亞地區國際政治秩序和機制重新建構的過程,從而對、戰後東亞國際關係、和冷戰史做進一步的補充。